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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洋法律事務所 / 不動產專業律師

中正區懷寧街106號7樓, Taipei, Taiwan
Lawyer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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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劉炳烽律師,陳冠甫律師 提供不動產法律之訊息,推廣預防法學概念,協助處理不動產疑難雜症,俾使個人及企業得以清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及自身的法律責任,提供專業不動產法律服務。 本專業由劉炳烽主持律師與陳冠甫合署律師共同維護。
劉律師係中興大學法學士,政大地政研究所研究;陳律師則為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研究;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

本所專長領域為民事法及土地法;土地計畫法,一般地政土地登記業務,法拍屋代標點交程序。租稅規劃。

有鑒於地政與法律的交互影響,不動產法在於兩者都必須有所涉獵。且範圍更是包山包海。小至租賃房屋,大至國土計畫的行政行為,涉及的行政法規多如牛毛。
希望藉由此專頁的推出,能給與各位討論的空間。

敬祝各位 喜樂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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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自辦市地重劃涉不公 土地分配判無效 - 地方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判決書指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土地緊鄰十六公尺路寬道路,所有權人重劃後所持土地不得小於建築面積六十四平方公尺,以沈俊龍為例,原先持有土地七十平方公尺,重劃後只剩四十五‧五平方公尺,因小於六十四平方公尺,依規定不能單獨分配,只能共有或現金補償,但沈某卻分配到四五八‧四六平方公尺的土地,較原先增加十倍,顯然不符公平原則。除此,理事李金城、李鄭芬秀、黃瓊慧、林丹淇及其親屬林柏廷等五人,在重劃後,也都分到比原先持有的土地還多且完整,難怪其他會員無法接受,遂判定重劃會所做的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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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分到數億房產 姐姐嫌拿現金不夠

預立拋棄繼承聲明書恐無效! 繼承必須要已經開始,才可以拋棄,繼承沒有開始前,無權可拋,所以只要被繼承人還未死亡,縱使繼承人自願書面預先拋棄,法院認為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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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開發APP 查詢土地使用分區一秒搞定!-住展房屋網 - 預售屋.新成屋 - 住展房屋網-.房價最新情報網.購屋買房子就找住展房屋網

您知道您的住家、公司、土地是屬於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呢?它是哪一種使用分區呢?是住宅區、商業區還是公共設施用地?由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開發的APP,提供全國22縣市土地使用分區資料,不論是都市、非都市或是國家公園土地都可以隨時隨地查詢,所收納資料包括各都市計畫區及其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各國家公園之使用分區參考 http://www.myhousing.com.tw/index.php?option=com_flexicontent&view=items&cid=62:2011-08-09-02-43-13&id=61964:app-61964&Itemid=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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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父5百萬債務 意外獨得3千萬遺產

若因繼承當初不知道有遺產,所以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後發現遺產時,不得以表示錯誤為由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表示錯誤僅限於表示內容或行為錯誤,若只是「拋棄的動機錯誤」,依法不得撤銷拋棄繼承。 https://tw.news.yahoo.com/%E6%89%9B%E7%88%B65%E7%99%BE%E8%90%AC%E5%82%B5%E5%8B%99-%E6%84%8F%E5%A4%96%E7%8D%A8%E5%BE%973%E5%8D%83%E8%90%AC%E9%81%BA%E7%94%A2-015000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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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僅終止租約之一部,或合意變更租賃範圍。 裁判字號:105年台上字第564號 案由摘要: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6、17 條 要  旨: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並未強令出租人應就全部租約為終止,倘出租人僅終止租約之一部,或與承租人合意變更租 賃耕地之範圍,於法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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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給了有機會可以要回來了!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且於法院為核減後,債務人就該核減部分之數額,因原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自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返還。(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22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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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的耕地分割的行政命令修正了,辦理耕地分割要注意!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105年5月6日公告修正) 一、為登記機關執行耕地分割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耕地分割,除依本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四、耕地之分割,除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五、共有耕地依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其減少部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六、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割合併者,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要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時,應由擬取得之毗鄰耕地所有權人承諾取得分割後之土地,並與其原有土地合併。 (二)登記機關於核發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時,應於備註欄註明本案土地之分割,係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辦理,並應與承受人之土地合併,始得辦理登記。 (三)申請人得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連件向登記機關申辦。 七、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同一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均相同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申請分割合併,係為便利農作經營之需要,申請先分割後合併或先合併後分割,並應連件辦理,土地宗數不得增加。 依前項規定辦理合併分割後,任一宗耕地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以上者,不得再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分割。但整宗土地移轉他人者,不在此限。 八、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者,指共有耕地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其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其餘未變更為非耕地部分,為共有分管者,得依共有人之分管協議書,分割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並應連件辦理。 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耕地分割,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二)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 十、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繼受持分移轉予繼承人者,得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分割。 十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共有關係未曾終止或消滅,且分割後之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割,其共有人人數少於本條例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申請分割時共有人人數。 十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時,其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十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應先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始得辦理分割。 十四、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之限制。但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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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隱瞞房屋曾發生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仍構成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 、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81號、93年度台上字第5678號判決亦同此意旨)。經查, 對一般大眾而言,若房屋曾發生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心理層面常有嫌惡之情況,對於居住於內之住戶而言,在心理上因民情、習俗之顧慮,常有負面陰影,而影響居住品質,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有此種狀況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及居住意願,有此條件之住宅對交易價格均有負面效應,而影響成交價格甚鉅。故待交易之房屋是否有上開情事,常為一般人決定購買與否之重要判斷資訊,此資訊應列入不動產交易(仲介或拍賣)應揭露之事項。即購買者若知有上情,多心有顧忌而無購買意願,對不動產交易價格影響甚鉅,是買方若承買前未被充分告知上情,應認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疵,賣方對有無上開情事應主動揭露此不動產交易之重大訊息,若故意隱暪,致他人未事先察知而購買,難謂無以消極方式施用詐術,致人陷於錯誤。 查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辦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 』事宜,且『凶宅』非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 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分)。」顯見上開函釋係針對「兇殺或自殺致死」有所說明及釋示,對於「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未置一詞,則被告引用該函釋主張意外事件,對購買人無告知義務,顯有誤解。(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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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型以房養老有4缺點 李紀珠向新政府提4大配套建議 | NOWnews 今日新聞

活化您的不動產,讓它成為您退休後的生活年金 !! 以房養老商品是反向抵押貸款,本質上是設計讓屋主能夠以退休年金的形式來獲得貸款,利用他們的住宅資產作為擔保品,並且以死亡後將房屋售出的價金作為償還依據的制度。 由於台灣的房價非常高,使得許多民眾一生的積蓄絕大部分都被鎖在不動產(房屋)上,許多長者空有高價的不動產,卻無可用的現金來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若能藉助以房養老政策,活化年長者被凍結在不動產上的儲蓄,李紀珠認為將能產生4大好處,包括讓長者能夠自力更生,不須向子女拿錢,享有較高品質及尊嚴的晚年生活,有穩定的現金收入,更敢於消費,我國不至於因老年人口增加而使消費動能減弱,影響經濟發展,也可帶動台灣銀髮族產業的發展,若銀髮族產業在台灣發展成功,也可很快地拓展到大陸市場,成為台灣銀髮產業發展的新動能,加上借款人終老後房屋,除可由子女繼承外,也可交由銀行處置,這將可增加房屋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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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賣借名登記農地 男判賠1億2千萬 | 即時新聞 | 20160504 | 蘋果日報

擅自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出售,除須賠償實際所有人之損失,更觸犯背信罪,恐須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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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隱匿凶宅真相 遭判8月須入監 | 社會 | 即時 | 聯合新聞網

賣房隱匿凶宅等重要交易訊息,構成刑法詐欺罪,甚至可能遭判刑入獄,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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