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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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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 Mei Co., CPAs 勤美堅持:
最短時間- 完成工商登記,使公司能迅速接單營運;
最合理成本- 使公司降低創業(經營)成本;
最精簡的制度設計- 使公司快速作好內(外)部管理;
最親切的服務平台- 使公司能 盡善盡美、和諧完成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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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26 ------------------------------ 一、105年1月1日實施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2016/1/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制訂發布22號「企業會計準則」,並自105年1月1日適用。 本局說明:   為簡化會計處理並與國際接軌,「商業會計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103年完成修正,並於105年1月1日起適用。至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部分,將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取代原有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非公開發行企業專屬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係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為藍圖進行刪修,再依據國內實務及法令環境修改而成,明定各項會計項目之簡易入帳方式,以解釋法令所不足之細節規範,有助減輕國內中小企業財務報表編制成本。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各界瞭解「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架構、適用時程等相關事宜,進而有助於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需,本局將於近期辦理講習會,敬請踴躍報名參加。 ------------------------------ 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2016/1/25台灣新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該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 三、問答/獨資合夥改稅制 必須繳納營所稅 (2016/1/26經濟日報)   台南市沈小姐問: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是否有改變?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獨資合夥企業自104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四、問答/收取出租違約金 要開立統一發票 (2016/1/26經濟日報)   中壢區杜小姐問:營業人沒收租約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   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短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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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22 ------------------------------ 一、太陽能出口 填報原產國 (2016/1/22經濟日報)   財政部明令,2月1日起,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業者出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等四類特定貨物,一律要填報原生產國別,藉此避免大陸產製相同產品因偽冒為台灣產製申報出口,引發歐盟對我國出口的太陽能電池等貨品展開反規避調查。   財政部表示,近來海關發現部分廠商將中國大陸產製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螺絲、鋁製輪胎圈及不銹鋼板等四類貨品蒙混偽冒台灣產製,並利用我國保稅區轉運至歐盟,以規避歐盟對中國大陸產製該類產品課徵的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致歐盟反詐欺局對我國出口這類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   為避免傷害我國的相關產業,同時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控管措施,財政部預定從今(2016)年2月1日起,實施凡是自我國保稅工廠報運太陽能電池等四項特定貨品出口至歐盟,以及由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報運相同特定貨物出口到國外時,均應在出口報單填報原生產國別,提醒業者預為因應。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包括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等四類貨品原生產國別申報為我國者,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另有公告外,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原則填報。   另外,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的外貨,因不得進行實質轉型加工,貨品出口時仍應按其最初進口產地填報原生產國別。 ------------------------------ 二、公司分派盈餘 須先修改章程 (2016/1/22經濟日報)   公司法去年修正,涉及65萬家以上登記在案的公司如何修正章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提醒,每間公司都必須在今(2016)年6月前修正員工和董監酬勞分派的章程,才能分配股東盈餘和員工分紅,這將是今年股東常會表決議案的當務之急。   藍聰金解釋,原來員工分紅和董監酬勞都是屬於「盈餘分配」項目。商業會計法已經將員工分紅改列為「費用」,去年公司法修正也順應這波趨勢,刪除員工分紅條款,將董監酬勞也列作費用,並要求公司應該在章程中訂明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根據新的公司法,公司若未在今年6月修訂章程,就不能分配股東盈餘和員工分紅。不依新法規定修正章程、提撥員工酬勞,員工則可依照司法途徑提起訴訟。因此,今年股東常會的首要任務即是修訂章程。   藍聰金補充,今年才準備修正章程的公司,必須將修正章程討論案列為第一項議案,後續的員工或董監酬勞報告、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盈餘分配案才能繼續進行。如果未能即時決議通過修正章程,和章程有關的承認案恐無法成功提撥或編列。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公司的股東都不會實際出席股東常會,而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股東若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表達意見,應該在股東會開會前兩日就要送達公司。   藍聰金提醒,在股東可採行電子投票的狀況下,股東會現場若有人提出議案或是臨時動議,未出席的股東便無法實際行使表決權,意見將會被視做棄權,修正章程的重要議案可能會因不足法定的表決權數而無法順利過關,不確定性大幅提高。 ------------------------------ 三、租金給付總額計算 列扣稅款補充保費 (2016/1/22經濟日報)   嘉義市趙小姐問:約定由承租人(境內居住者)負擔之租金扣繳稅額及補充健保費,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申報多少?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承租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租金給付總額之計算,除實際交付房東的租金外,應加計由承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舉例來說:A公司向B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個月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B君租賃所得10%扣繳稅款及2%補充健保費,所以租金給付總額應為68,182元〔60,000元÷(1-10%-2%)〕,租金的扣繳稅款是6,818元(68,182元X10%),健保補充保費是1,364元。 ------------------------------ 四、應納稅額2,000元內 不必逐筆辦理扣繳 (2016/1/22經濟日報)   台南市永康區甲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於本月支付乙公司借款利息15,000元,應否於給付時代扣稅款?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6日新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自105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第2條規定之所得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故甲公司於給付乙公司利息所得時,因應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15,000元*10%)免予扣繳,僅需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 五、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 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6/1/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   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避免民眾不瞭解104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未符合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者,仍應依規定報繳。   該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銷售房屋、土地部分,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104年6月24日總統公布,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停徵,惟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適用者外,仍應依法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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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21 ------------------------------ 一、當年度盈餘列公積 才能減除 (2016/1/21經濟日報)   財政部規定,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以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財政部強調,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自1998年起,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指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是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可供分配的稅後盈餘為準,至於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亦准予減除,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必須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即是減除項目之一。   財政部說,未分配盈餘加徵的計算,是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在分配歷年累積的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不得作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舉國稅局一宗查核案例,甲公司在1999年設立後,均無分派盈餘,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直到2013年6月才決議分配盈餘2,500萬元,其中屬於2012年盈餘共計1,200萬,其餘1,300萬則是以前年度累積的盈餘。   甲公司申報2012年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減項金額250萬元(即2,500萬元×10%),但是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非屬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共計有130萬元,依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因此對甲公司補徵稅額13萬元。 ------------------------------ 二、登革熱造成停業 可申請減營業稅 (2016/1/21經濟日報)   台南市廖小姐詢問:小規模營業人如因登革熱未能營業,可否申請減除銷售額?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今年因登革熱疫情延燒全台,許多疫區內之店家或因需噴藥消毒,或因無客人而自行停業,可檢附相關具體證明文件(如:衛生局消毒通知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以實際營業天數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現行買賣業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8萬元,某間小規模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每月查定銷售額10萬元、營業稅額1,000元,若11月有15天因登革熱疫情未能營業,則可提供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減免稅額500元後,僅須按實際營業天數繳納500元。 ------------------------------ 三、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16/1/18台灣新報)   又到歲末年終了!目前正是尾牙旺季,部分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同時也會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支付這些尾牙餐會及摸彩品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例如甲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支付演藝公司主持費、表演費等,均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另尾牙抽獎之禮品,則屬公司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以甲公司取得該等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獎品之進項憑證,如獎品購入時已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獎品贈送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公司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贈送員工,因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其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其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 四、營利事業應使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結算申報 (2016/1/18台灣新報)   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全部或一部的帳簿文據供國稅局查核,國稅局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而各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可能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   其轄內甲公司因調帳查核時未提供帳簿文據,該局爰依該公司自行登記申報「庭園景觀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320-00)同業利潤標準10%核定其營業淨利,嗣甲公司申請復查,並提示銷貨發票及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證明其承攬工程之施作項目為農業溫室工程、網室搭建等。   除鍍鋅鐵骨架搭建、頂部覆蓋塑膠布及四周圍塑膠網外,尚有基礎地坪工程及時控、保溫、降溫、水電等自動控制工程,其施作範圍非單一項目工程,亦非單純之組裝工程,以「庭園景觀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320-00)同業利潤標準10%核定淨利有誤,經復查決定改適用「其他建築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100-99),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核定營業淨利並追減課稅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如與國稅局登記營業項目不同,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更改行業代號,若不及變更,在國稅局查核時負協力義務應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使國稅局能按正確行業別核課,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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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20 ------------------------------ 一、在陸所得 須在台合併申報 (2016/1/20經濟日報)   在大陸地區工作的所得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的報酬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民眾在大陸地區有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將其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任職於我國境內以外的公司,又為境外香港商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但甲君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卻未列報取自香港公司的所得。   雖然甲君主張取自香港公司的薪資所得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是該筆報酬來自甲君在中國大陸實際提供的勞務,屬於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合併繳納所得稅。國稅局解釋,不論是受聘於我國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只要提供勞務的地區在中國大陸,該筆勞務報酬就應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繳稅。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的人民或法人團體若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相同,都要繳納台灣這方的所得稅。但如果在大陸地區已有繳稅,該筆稅額可以從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此外,該條例也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簡而言之,扣抵稅額的上限,是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   民眾如果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需要扣抵稅額,應該附上該筆所得於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的證明,證明內容應詳細載明姓名、地址、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 二、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 105年1月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 (2016/1/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局表示,配合上開修正條文,公用事業自本 (105)年起須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紙,並降低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已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將用戶發票上傳至雲端,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印製之載具號碼,至各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   另外,公用事業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通知中獎用戶中獎訊息,如公用事業與超商已達成服務約定者,中獎人可至超商設置之多媒體機(KIOSK),輸 入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印製之載具號碼來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如公用事業未與超商達成服務約定者,則會直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   本局說明,公用事業之用戶如為營業人者,用戶除可至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外,如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之需求者,亦可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用戶申報營業稅,採電子申報之營業人,得於繳費後以公用事業開立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流水號」(共10碼:BB+8位英數字)替代登錄統一發票字軌,而採人工申報之營業人,則應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營業稅。 ------------------------------ 三、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2016/1/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   另營業人已申請並經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例如甲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甲公司之A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開立總機構甲公司之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罰鍰5萬元。   本局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四、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以門市交易處所為限 (2016/1/20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營業用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   稅捐處會定期將房屋稅稅籍資料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實地清查,若查有使用情形變更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如納稅義務人對改課事項有疑義,應儘速與該處聯繫。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高雄市的房屋稅稅率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補習班或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2%等4種稅率,營業用稅率是自住住家用的2.5倍。因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倘您的房屋已未作營業使用,記得趕快申請房屋稅改課,以節省荷包。 ------------------------------ 五、問答/企業代收轉付款 缺憑證須列營收 (2016/1/19經濟日報)   歸仁區苗小姐問: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否列入收入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而且轉付款項所取得憑證的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所代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依照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額。營業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六、欠稅遭強制執行的標的有哪些? (2016/1/19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欠稅遭執行的標的不只限於現金而已,依法只要屬於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該分局表示:   欠稅若被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將進行強制執行措施,例如對薪資所得、存款扣押收取,或對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更甚者對人身拘提、管收。且納稅義務人尚需負擔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包括寄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衍生的登報費、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等費用。   該分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無謂損失,徒增困擾。 ------------------------------ 七、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2016/1/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5月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售予乙君,銷售價款6,200,000元,惟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本局以系爭股票實際交易價款較出售日資產淨值12,332,500元低,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銷售日股權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10,532,500元。   甲君雖主張實際收取價款低於銷售價款係因雙方約定之付款期限尚未屆至,其無任何理由贈與乙君云云,申經復查結果,本局以系爭股票銷售價款雖約定為6,200,000元,惟於103年9月進行調查時,距渠等交易已逾1年4個月,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與系爭股權淨值12,332,500元顯不相當,甲君涉以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應屬有據,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淨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就二者差額視同贈與予以補徵贈與稅。 ------------------------------ 八、問答/社福機構購買復康車 可享免徵貨物稅優惠 (2016/1/19經濟日報)   新營某社福機構黎小姐來電詢問:本機構考慮採購汽車,請問政府對身心障礙人士有無優惠措施?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境,並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自2015年2月6日起五年內,凡購買符合安全檢測基準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一般稱為福祉車或復康車),免徵貨物稅。國稅局建議社福機構採購的汽車之主要用途若為載運輪椅使用者時,可優先考慮符合交通部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復康車,才能享受租稅優惠。   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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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19 ------------------------------ 一、企業漏稅採自救條款 有時限 (2016/1/19經濟日報)   財政部指出,企業逃漏所得稅能否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的「自救條款」,除了擴大書審及未列選查帳案件之外,其他漏稅案件應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一經啟動即不得主張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包括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所訂逃漏稅處罰均可免除。   北區國稅局轄內有一甲公司,2011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給第三人,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的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甲公司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亦涉嫌漏報出售資產增益,經國稅局啟動調查後,甲公司才自動補報補繳,國稅局認為不符免罰要件並予處罰。   甲公司不服,認為國稅局的調查函主要是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主張該公司已在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此案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北區國稅局對此解釋,統一發票是營利事業據以登帳的憑證,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帳載營業收入也會一併出現短漏,進而所得稅申報的收入亦會短少,因而當企業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通常也將構成逃漏營所稅,兩者具有連帶關係。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只有「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才可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   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則是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甲公司逃稅案應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其營所稅的調查基準日,並無不合。   財政部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的「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是指在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者,目的是為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若調查基準日已經展開,即使事後補報繳稅,仍無法免罰。 ------------------------------ 二、換屋退稅 須辦妥戶籍登記 (2016/1/19經濟日報)   民眾購新屋換舊屋,可享有退稅優惠。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要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果超過出售金額,就可以將其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此即「重購抵稅」。   重購抵稅的優惠僅限於自用房屋,出售和買進的房屋都必須是自住用途,而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都要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也不能出租或供人作營業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報稅時提出重購抵稅,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常常是因為忘記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出售該筆房屋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甲君之後在2013年換屋,買進的房屋金額為800萬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購抵稅。   但該住宅僅有甲君母親設籍,甲君在2013年結算申報時也未申報扶養母親。國稅局認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2013年度都沒有於在重購房屋時辦妥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其剔除。 ------------------------------ 三、戶籍有無遷入,對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率之影響不同 (2016/1/19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戶籍有無遷入,是否會影響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稅率?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來課徵,如果您的房屋是作住家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以戶籍是否遷入為必要;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須以戶籍遷入為必要。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除了符合戶籍須遷入外,必須符合無營業無出租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處為限。申請之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公尺(約211.75坪) ,方可以向該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比一般用地稅率10‰~55‰差距4倍以上。   該分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者,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為9月22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 ------------------------------ 四、問答/社福機構購買復康車 可享免徵貨物稅優惠 (2016/1/19經濟日報)   新營某社福機構黎小姐來電詢問:本機構考慮採購汽車,請問政府對身心障礙人士有無優惠措施?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境,並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自2015年2月6日起五年內,凡購買符合安全檢測基準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一般稱為福祉車或復康車),免徵貨物稅。國稅局建議社福機構採購的汽車之主要用途若為載運輪椅使用者時,可優先考慮符合交通部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復康車,才能享受租稅優惠。   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 ------------------------------ 五、問答/持有不到二年不動產 去年出售須繳特銷稅 (2016/1/19經濟日報)   台南市張先生問:本人於2015年12月20日訂約銷售持有未超過二年土地,於2016年1月才能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仍須申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   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動產特銷稅。   而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或進口時申報課徵特銷稅。所以張先生仍應於2015年12月20日簽約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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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18 ------------------------------ 一、稅務違章案件 新增三不罰 (2016/1/18經濟日報)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新增「三不罰」,包括:房地合一短漏報所得低於30萬元、小店戶未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及獨資等事業虧損卻漏稅,加計短漏所得仍無應納稅額時,今(2016)年起均不再處罰;新增免罰範圍也溯及所有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在內。   為使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更公允,財政部已修正並公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此次亦配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比照其他短漏報或未申報案件給予房地合一利得「微罪不罰」的機會,增訂新制施行後未申報或逃漏合一利得低於30萬元,或稅額4.5萬元的違章漏稅案件,補稅之外不會另處罰鍰。   根據修正後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當個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的合一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4.5萬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即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制施行後,出售房產獲利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或已申報但短漏所得稅,或完全未辦理申報的稅務違章案件,最輕會被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最重則要按所漏稅款處以三倍以下的罰金。   除情節輕微的短漏報房地合一利得違章案件可免罰外,未依限申報但在未經檢舉及稅捐機關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以及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產,且在交易日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限前自動補報者,也同享免罰優待。但這類免罰的交易房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去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個人在今年1月1日以後繼承,做為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才適用。   另外,此次修正還將免罰範圍擴及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亦不罰;同時獨資、合夥組的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也不會再被另處罰鍰。 ------------------------------ 二、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2016/1/15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該部今(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該部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計修正4條、增訂1條,主要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爰修正第2條增訂第5款免予處罰之規定。   另配合103年6月4日、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規定及短、漏報所得額者裁處罰鍰計算基礎,以及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增訂情節輕微免予處罰規定。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第2條)   二、配合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規定及短、漏報所得額者裁處罰鍰計算基礎之修正,定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之漏稅金額計算方式;增訂該等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處罰。(第3條)   三、配合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訂定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之情事;個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4萬5千元以下,且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房屋、土地情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第3條之2)   四、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者,該營利事業之股份係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之部分,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處罰。(第7條)   五、增訂但書規定本次修正之第3條之2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6條) ------------------------------ 三、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不可只憑刑事判決書 (2016/1/14台灣新報)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另外,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2,0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該筆其他損失係於92年間承攬工程時遭到詐欺所產生的損失,並提出刑事判決證明該公司確實遭受詐欺而給付該筆款項,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嗣後因評估該筆款項收回可能性極低,故終止後續之民事訴訟。   甲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具刑事判決書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欠款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致遭剔除該筆損失並補稅340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應注意呆帳損失認定之相關規定,以免產生呆帳損失無法認列之情事。 ------------------------------ 四、水污染防治費用之繳費義務人,得以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憑證 (2016/1/15台灣新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4年5月1日起依水污染防治法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以有效預防水污染情形,為順利於104年7月1日起全國繳費義務人繳交水污費,該署規劃由繳費義務人依「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規定,填具水污染申報書及繳款書,並列印「水污染防治費繳費單」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水污費;繳費方式計有至指定金融機構臨櫃繳費、便利商店繳費及其他金融機構臨櫃匯款等3種。   為避免增加非前述指定通路,至其他金融機構繳納者,繳費義務人須自行負擔匯款費用,財政部特放寬繳費義務人得以金融機構收繳核章之證明作為其報稅支出,以落實簡政便民政策。   該局呼籲各繳費義務人於繳納水污費用時,其經指定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收款核章之繳費單或經依規定將款項匯入「水污染防治基金」帳戶之匯款單,得作為繳費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 五、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 (2016/1/13台灣新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固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作為存在,始得認列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1年度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   然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有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7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381號裁定可資參照,乃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資產報廢涉及實際作為,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需有外在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變賣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 ------------------------------ 六、房屋租低收戶 地價稅沒優惠 (2016/1/18經濟日報)   常有民眾疑問到底何種土地可以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雖然可以按自住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出租房屋坐落的土地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的一般稅率是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有千分之2,差距甚大。原則上,若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地上房屋未做營業或出租用途,且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法令限制。   該處特別提醒,由於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使用,可按照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有民眾誤以為該筆土地也可依照自用的優惠稅率,但出租公益房屋座落的土地仍然需要依一般的地價稅率課徵。   此外,該處也接獲民眾詢問,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是否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根據現行稅法,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僅能以一處為限。   舉例來說,陳小姐父親遺留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繼承人有三人。從父親死亡之日起,土地就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持有。若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但只有陳小姐提出申請,土地就只能依陳小姐應繼分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七、問答/發票獎金分離課稅 不能抵繳綜所稅額 (2016/1/18經濟日報)   霧峰區林先生問:統一發票中了1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實領8,000元,被扣繳了2,000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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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15 ------------------------------ 一、尾牙抽獎價逾2萬 要稅 (2016/1/15經濟日報)   財政部表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以慰勞員工,員工所抽中的獎金或獎品,價值超過2萬元,必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   員工參加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所獲得的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依照所得稅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應該在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稅。   依法,中獎員工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但是該次應扣繳稅額如果未超過2,000元時,可免扣繳所得稅,僅須列單申報;反之,當員工所領中獎獎金或獎品的價值達20,010元時,因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給付單位必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提醒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舉辦抽獎活動,送出的獎金或獎品對象為我國境內的居住者時,應確實辦理扣繳稅款,並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 二、企業獲利 須定額提撥員工酬勞 (2016/1/15經濟日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何淑敏表示,去(2015)年公司法已做修正,企業如有獲利,應該提撥定額或定率作為員工酬勞。根據經濟部發布的解釋,公司應在今年6月底前依法完成修正章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昨(14)日舉辦股東會及董事會應注意事項研討會,探討今年企業應該如何因應公司法最新的變革。   何淑敏指出,公司法於去年增訂第235條之1員工酬勞的內容,經濟部也已要求公司必須在今(2016)年6月底前完成修正章程。根據該條法案,公司應該在章程中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是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如果公司有累積虧損時,可予以彌補。   何淑敏補充,為加緊腳步在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企業的內部規定可能會有許多需要調整之處,包括2015年員工和董監事的酬勞如何分配、組織章程如何相應調整,董事會的提案方式、股東會議程序如何安排,也會是企業需要注意的議題。   金管會近年來大力提倡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編製相關的責任報告書。何淑敏提醒,企業也須留意相關時程,並做好編製報表的準備。從2015年起食品、化工、餐飲占營收50%以上的公司,以及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上櫃公司,就已開始編製企業責任報告書。   台灣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去年也跟進這波潮流,要求股本達5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從2017年起也須編製2016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符合條件的企業,今年就要開始做足準備。 ------------------------------ 三、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2016/1/1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始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若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亦不得列計損失。   本局於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02年4月1日將原供支付進口貨款之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銀行外幣存款帳戶,並於年底將原購買外幣之匯率與轉存時之匯率差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依前揭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呼籲,外幣存款因年底匯率變動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虧損,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 四、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 (2016/1/1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依同法條第4款規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本局查核轄內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3,500萬餘元,其中屬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因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予以剔除補稅178萬餘元。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除前開文件外,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始准予列支。 ------------------------------ 五、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 (2016/1/1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紛紛擴大海外投資,其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常有未積極收款,其目的是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致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 六、生產入庫前發生之包裝費應屬營業成本,因銷售目的發生之包裝費則列為營業費用 (2016/1/1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因此,營利事業在列報費用與損失時,應視支出性質區分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如未依規定區分,稽徵機關將視情形,予以調整轉正。 本局表示:   某營利事業經營玩具製造業,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共列報包裝費約1,000萬元,其中製造費用列報130多萬元,營業費用列報約960萬元,會計師簽證報告載明該公司因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   惟本局於查核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列報鉅額包裝費,經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後,核認其所列報之包裝費中,有400多萬元係為保護或固定玩具所發生之包裝費,屬入庫前所發生,並非因銷售目的而發生,本局乃依規定將上開包裝費用轉正至製造費用,並因超過同業利潤標準而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包裝費究應視為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應以商品與包裝是否具有必然性之關係為準,倘包裝屬於商品之部分(如飲料之容器、糖果之包裝紙或包裝盒),自屬成本之一部。反之,僅為顧客攜帶方便或廣告宣傳目的使用之包裝紙、紙袋等,則屬營業費用範圍。 ------------------------------ 七、問答/診所賣護膚商品 要辦營業登記課稅 (2016/1/15經濟日報)   中和區某診所范姜小姐詢問:診所內若擺設一些維他命、保養、護膚等商品,供看診之病患購買,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專營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惟是類機構倘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如非屬醫療業務延續之美容業務,則屬一般商業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 八、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可依其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及層數減免地價稅 (2016/1/1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走廊用地如果供公共通行,依其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及層數減免。 該局指出:   騎樓走廊用地如果供公共通行,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則依地上建築物層數按比例減免: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符合減免要件之納稅義務人,請記得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可適用減免,逾期則自次年起適用。 ------------------------------ 九、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坐落土地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6/1/1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嗎? 該處說明: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亦即房屋出租使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因此,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是可以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出租房屋坐落土地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十、因信託財產所欠繳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2016/1/1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指「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負擔之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不繳納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稅務局貼心提醒:有信託財產,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都要確認稅捐繳納情形,以免信託之財產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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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14 ------------------------------ 一、企業研發抵稅 留意日期 (2016/1/14經濟日報)   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行政院於去(2015)年初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區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的企業於前(2014)年5月20日起投入研究發展之支出,即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根據該投資抵減辦法,符合中小企業條件的企業,如果從事具創新性質的研發活動,該筆支出可以選擇用「抵減率15%,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三年」兩種方式,抵減當年度或當年度起三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國稅局說明:   能夠適用於抵減優惠的「中小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登記或商業登記的企業。若是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必須在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其他行業的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100人,就可認定為中小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業必須在最近三年內都未違反環保、勞工和食安等法規,才准適用。   國稅局提醒,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中小企業,須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再於申報期間內向稅捐機關申報。 ------------------------------ 二、多層次傳銷之個人,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 (2016/1/13臺灣新報)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而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依規定除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國稅局得依其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國稅局考量個人參加人購買之商品,若要求均須提示帳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0,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自95年度調高為70,000元。至今已近10年未調整,而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銷售價格又常受到物價影響,故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將門檻酌予提高為77,000元,以符合實際情況,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 三、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 (2016/1/13臺灣新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固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作為存在,始得認列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1年度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   然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有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76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381號裁定可資參照,乃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資產報廢涉及實際作為,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需有外在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變賣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 ------------------------------ 四、土地移轉 優惠稅率須重辦 (2016/1/14經濟日報)   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非屬買賣,也應重新申請優惠稅率。財政部指出,包括做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在內,不論所有權在移轉前有無改變用途,或移轉前土地即已適用優惠稅率,所有權人均要向稅捐機關重新提出適用優惠稅率的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輕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要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如期在開徵前40日申請且獲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須延後一年至次年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因此提醒納稅人,稅法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仍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有權人還是要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才能確保其輕稅資格。 ------------------------------ 五、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房地合一稅課稅時點 (2016/1/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臺中市黃代書詢問:103年8月1日取得之不動產,於104年12月30日簽約出售並於105年1月20日過戶,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簡稱特銷稅)或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本案應課徵特銷稅。 該所表示:   特銷稅有關不動產部分,將於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且適用課徵特銷稅之不動產,係以簽約日為課稅時點,而房地合一稅則以過戶登記日為課稅時點,納稅義務人容易誤認於104年簽約並於105年過戶者,不用課徵特銷稅,致漏未申報而形成逃漏稅捐。該所呼籲,如有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出售不動產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 六、因欠稅致不動產被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才可移轉 (2016/1/1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何會被稅捐處禁止移轉? 該處說明: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因此,民眾如有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且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將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若民眾欲出售不動產,需先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嗣後民眾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該處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不動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 七、同順序均拋棄繼承 按次順位報遺產 (2016/1/14經濟日報)   嘉義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年6月死亡,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   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該分局說明,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知悉有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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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13 ------------------------------ 一、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2016/1/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函、廠房配置圖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後,經現場勘查屬實,即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登記之工廠,如僅申請而尚未辦妥工廠登記者,仍不得減徵。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健身房等房屋在內。   此外,自有房屋,係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為合夥組織者,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獨資經營者,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減半課徵之房屋,因變更使用或不符上述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改按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 二、售法拍屋 別搞錯取得日 (2016/1/13經濟日報)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取得法拍屋,若日後出售該房屋,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要特別注意取得該不動產之起始日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而非移轉登記之日。   原則上,無論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是房地合一新制,民眾計算房產的持有期間,交易日和取得日都是以移轉登記日期為準。然而,如果是強制執行交易的狀況,就屬例外,要按照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來認定。   國稅局舉出近期查核的案例,民眾甲君在2011年3月31日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並在當年4月6日簽收法院寄出的權利移轉證書。之後,甲君在2013年4月1日把該筆房產出售。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持有時間的起算日為2011年4月6日,計算到訂約出售的日期2013年4月1日,而非從3月31日開始起算。考量買賣時間,而且甲君持有法拍屋的期間未滿兩年,應該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甲君一時疏忽並未申報,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法拍屋,應該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起算日期。民眾若不確定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為何日,可以先向法院申請調閱送達證書,確認是在哪一天簽收領得。如果之後發現持有期間計算有誤,應申報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民眾若是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僅須加計利息,不必受罰。 ------------------------------ 三、問答/售持有未滿二年屋 今年起停徵特銷稅 (2016/1/13經濟日報)   台南市山上區葉小姐問:本人於105年1月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非自住房屋(未辦戶籍登記),是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銷稅。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因此葉小姐出售之房屋停止課徵特銷稅。   該所特別提醒,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特銷稅。 ------------------------------ 四、問答/房地交易未提證明 成交價5%計算費用 (2016/1/13經濟日報)   北屯區熊小姐問:房地合一新制如未提供費用證明文件,如何計算費用?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於出售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依各該適用稅率核計應納稅額。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減除,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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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NEWS // 2016.01.11 ------------------------------ 一、補發薪資一次領 應分年報稅 (2016/1/11經濟日報)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因勝訴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各年度的薪資時,應檢附明細表,供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分別補徵,以避免因所得稅採取累進稅率因素,補發所得集中在同一年度反將遭課重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如因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的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檢附補發各年度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各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有一件案例,國稅局因接獲甲檢舉A公司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進而展開調查,甲是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應給付其不在職期間薪資。   案經法院在2014年12月勝訴判決確定,A公司因此依財政部規定,開立103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93萬元,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102及103年度薪資各為53萬元及40萬元)給甲,A公司並在2015年1月底前,向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指出,由於甲因訴訟結果領取一次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的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甲即應在領取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再由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稅額後,彙編一次發單補徵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民眾因訴訟確定一次領取多年度所得時,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最好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 二、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仍得繼續執行 (2016/1/11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再此限。」。   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納稅義務人倘欠繳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於期限內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誤認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三、營業人銷售貨物之對象亦為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2016/1/8台灣新報)   路竹區某茶飲原料批發商來電詢問:其銷貨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茶飲店,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至於二聯式統一發票則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有關茶飲原料批發商銷售貨物與茶飲店,參照上述說明,購買原料之茶飲店並未因免用統一發票而影響其營業人身分,故原料批發商仍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不可採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通知限期改正外,還要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按次處罰,請原料批發商務必依照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正確開立。 ------------------------------ 四、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2016/1/8台灣新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   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授課鐘點費及講演鐘點費的差別。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受邀至公司對其員工演講,所領取之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之稿費,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轉正補稅等情事。該局指出,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   該局舉例,A公司102年度邀請甲君至其公司對員工作「技術商品化」及「資訊管理」之相關課程講習,該活動於下班時間舉行,且開放所有公司員工及外界人士自由參加,並未有任何收費與營利行為,A公司因前揭活動屬授課之性質,遂就該筆所得16,000元,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甲君。嗣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改為稿費,而遭該局補稅。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給付單位申報之所得類別持有疑慮,宜向給付單位查對更正,切勿自行更改所得類別申報,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 五、問答/捐贈政治獻金 領收據列費用 (2016/1/11經濟日報) 中埔鄉程小姐問:104年公司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可以作為當年度費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   105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的選舉進入倒數,公司紛紛關注政治獻金問題,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同時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才可列報為費用。 ------------------------------ 六、賣自地自建房產 留心稅制 (2016/1/11經濟日報)   房地合一施行後,出售自地自建房產要注意,適用新、舊制課稅方式要由房、地各自的取得日決定,如屬新制合一課稅的利得,因持有期長短會使稅負輕重不一,財政部規定,這類自地自建售屋利得的持有期間,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即土地持有愈久,新制合一稅率即會愈輕。   財政部表示,今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產利得課稅方式也進入雙軌並行年代。民眾購買土地後再自建房屋並出售,因土地與房屋取得日期不同,會出現房屋及土地分別適用新、舊制課稅的情形。   依據財政部規定,自地自建案件中,土地取得日期若是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自建房屋取得日(核發使用執照日)是在新制施行之後,從取得土地到自建房屋出售合計持有年數超過二年,土地部分即須適用舊制,仍然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則要適用新制課稅。   如果土地取得日在去年底以前,但建屋後到出售時,土地持有年數未達二年,包括土地及房屋均要按新制合一課稅。財政部表示,此時在計算合一課稅的適用稅率時,應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日到房產出售日的總持有年數,決定其合一課稅的稅率。   例如,甲分別在2013年6月1日及2016年6月1日買入A、B兩塊土地,並在二筆土地上自建房屋,2019年6月1日房屋同時興建完成,甲在2021年5月31日將房地全出售。   甲出售的房地中,A土地的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A地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在A地上自建的房屋,因是在2016年以後才興建完成,應按新制課稅,其適用稅率是以土地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到出售日(2021年5月31日)計算共達八年,因此合一課徵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稅率為20%(超過二年但未達十年)。   至於B地,因為是在今年以後才買進,B地上所建房屋亦是今年以後完成,甲出售B地及B地上的房屋均應按新制課稅,適用稅率也是自取得B地時起算共計五年,甲出售B房、地的合一稅率為20%。 ------------------------------ 七、105年起不動產交易記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2016/1/11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實施,該局土地增值稅單將貼心提醒您,民眾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的房屋、土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者,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所得稅。 ------------------------------ 八、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2016/1/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買賣自始無效,始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補正之不便。 ------------------------------ 九、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分年分次訂約贈與其成年子女,嗣後就該土地及建物所餘持分同時出售予該子女,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案? (2016/1/11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依該項第2款規定,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是符合該規定僅有一戶自用住宅者,如非同時一次全部出售,而係分次就該自用房屋及坐落土地之部分持分併同出售,其於各次出售後如尚有剩餘持分房屋,自與上開條款規定不符。   須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該次之出售行為始符合該款規定。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贈與後剩餘之部分持分房地,倘房屋及土地係同時出售,且出售後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該次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前揭條項第2款規定,如經查明亦符合同條項其他各款規定,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其出售之房屋與其成年子女共有,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其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 ------------------------------ 十、問答/勞工職災補助 屬於免稅所得 (2016/1/11經濟日報)   鹽水區林小姐問:公司給付員工醫療費用或損害賠償,是否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給付「醫療費用」或「損害賠償」具有補償金性質,屬於免稅所得,應予免徵所得稅;但若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的員工醫療費用,如營利事業依公司自訂的規章,對員工提供的醫藥費補助給付,即為營利事業對員工的一般補助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扣繳單位應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勞工若因遭遇職業傷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以及勞工因遭遇職業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的補償金,兩者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勞工薪資所得,准予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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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勞檢啟動 11類行業小心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5%8F%B0%E5%8B%9E%E6%AA%A2%E5%95%9F%E5%8B%95-11%E9%A1%9E%E8%A1%8C%E6%A5%AD%E5%B0%8F%E5%BF%83-215005838--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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