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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陳政宏律師07-2853998『長風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

新興區中山橫路71號, Kaohsiung,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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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免費諮詢請按讚 律師執業範圍: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屏東。長風律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山橫路71號 (服務電話:07-2853998)(傳真:07-2853060) 大家好!我是陳政宏律師!
目前本人為長風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請於上班時間撥本所市話07-285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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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百百種,房租到期,房東直接闖屋換鎖,房東是否構成侵入住宅?」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廖姓男子把房子出租給張姓女子,租約到期後,張女仍不搬走,前年9月間,廖跟女兒前往租屋處,廖的女兒爬窗闖入,還在對方面前更換鑰匙。事後,廖與女兒被告多條罪名,檢方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縱使租約到期,房東也不能隨意進屋,判廖拘役20日、廖女30日。 據查,張女於102年7月21日向廖男租屋,租約到前年7月,每月租金1萬元,但租約期滿後,因張女尚未找到新落腳處,因此與廖男女兒協議延期至8月31日,但直到9月15日張女仍繼續使用未遷離。 當天上午,廖與女兒帶著鎖匠等人前往租屋處,但鎖匠擔心有糾紛,不願開鎖,廖女因此爬窗入內,打開大門讓父親進入,人在屋內的張女見狀,大喊:「你們怎麼進來的?」,隨後報警處理。 廖男否認犯行,辯稱他並未入屋;廖女雖坦承跑進該屋,但辯稱因已超過協議期限,才去敲門,對方沒有回應,擔心張女安危,才進屋看看。 不過,張女指證廖與廖女均有入屋,還將她推出門外,不讓她進屋,甚至更換門鎖,鎖匠也證實廖男有入屋。 法官調查,案發前3天,雙方才因此事發生衝突,警方也有到場處理,張怎可能突然改變心意不告而別?況廖與女兒可從屋外窺見內部情形,可知仍在使用中,且無證據顯示張女處於急迫危險亟待他人援助情形,加上廖明明有對方電話,也可請警方陪同,卻捨此不為,執意入內。 法官認為,廖與女兒明知對方仍住在裡面,雖廖男是屋主,且張女延期未搬走,但也不代表可以隨便進出該屋,況法律既有規定行使權利的正當方法,認定兩人明知未獲法院判決執行交付前,不得未經同意,擅自侵入房屋;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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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行竊未成,無罪確定?!被害者不禁嘆:『難道要出人命才叫嚴重嗎?』」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報警逮捕 法官:預備竊盜不罰 〔記者張瑞楨、陳冠備/綜合報導〕王姓男子今年三月打算行竊洪姓男子住處,非法打開第一道電動鐵捲門後,持菜刀想撬開第二道鋁門的鎖頭,被洪男報警逮捕,彰化地檢署依《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但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為,王男尚未「搜尋財物」、尚未「著手」竊盜就被捕,屬於「預備竊盜」,因刑法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判決無罪確定。 洪男昨得知判決結果,氣得大罵:「司法已死,我非常失望。」他反問:「若警方未趕到,我已準備跟王男拚生死,難道非要出人命才叫嚴重嗎?」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王男曾到彰化縣大城鄉洪男住處作客,發現洪男收藏高價藝術品。今年三月廿一日凌晨,王男開車到洪男住處,順手拿起洪男戶外洗手台上的菜刀,用它撬開鐵捲門的控制器鐵盒(毀損部分未提告,檢察官也沒有起訴),按鈕開啟鐵捲門後,持菜刀想撬開第二道鋁門鎖頭,洪男驚覺而報警,王男尚未撬開鎖頭就被捕。 檢方上訴 法官:尚未搜尋財物 王男應訊時坦承想偷藝術品,檢方依攜帶凶器的《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法院審理時,王男改口說,吃了安眠藥意識模糊,不知自己在做什麼,並無偷竊之意,不料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理由是王男尚未「搜尋財物」,尚未「著手」竊盜,不構成竊盜未遂,只構成「預備竊盜」,而刑法不罰「預備竊盜」。 檢方不服上訴,並列舉四起判例,指竊盜未遂的「著手」,不是絕對以「搜尋財物」為要件,應視個案而定,王男蒙面於半夜持菜刀入侵民宅想偷竊,法院判決無罪,「實與人民感情脫節」,難以接受。 但台中高分院二審看法與一審相近,認為尚未侵入住處就被捕,尚未接近洪男的藝術品,也尚未「搜尋財物」,不構成竊盜未遂,屬於尚未著手的「預備竊盜」,台灣法律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確定,不能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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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共養毛小孩,分手搶監護權對簿公堂告舊愛,法官怎麼判?」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一對戀人在熱戀時共同領養毛小孩,分手後「監護權」歸誰?新竹地院日前有一起罕見的狗官司,一對戀人因男方赴日工作而感情生變,由於兩人共同領養小狗是以女方名字登記晶片,女方因此前往男方家將狗抱走,男方怒告詐欺,堅稱女方心機重,植入晶片是「事先布局的犯罪謀劃」;然而,法官調查雙方都曾照顧狗,女方主張所有權並不構成詐欺,諭知無罪。 稱植入晶片是犯罪謀劃 判決書指出,26歲的許女與清大碩士林男原為男女朋友,99年林男養了一隻狗「布布」,101年林男到日本工作,將狗交給母親飼養。104年4月,許女前往林家,向林母佯稱狗是她的,且寵物晶片登記飼主也是她,而將狗抱走;林男回國後堅稱並無此事,憤而提告,檢方則依詐欺罪嫌起訴許女。 法官調查,當初兩人在交往期間共同領養小狗,當時兩人以幼童「抓週」的概念,小狗跑到「布布」字條上,決定以此命名,且就醫與施打疫苗時,都同意登記許女為飼主。林男出國後,雖由林母照顧小狗,但期間也有9個月是由許女獨自照顧。 林男聲稱,不知102年10月許女將小狗帶去植入晶片,指控許女所為根本就是想要彰顯自己是飼主,以便日後取得小狗所有權;然而法官調查,當時兩人還是男女朋友,且許女一直到104年4月才去林家將狗抱走,「難道許女能預測兩人將來必然會分手,預先布局為狗植入晶片?」法官認為,這樣的犯罪謀劃根本「殊難想像」。 且102年10月間,小狗已3歲多,屬成年狗,林男卻以「不願狗受到二度傷害」為由,不願植入晶片,法官認為,這與他一再宣稱寵愛小狗的想法「互相衝突、有違常情」。 男曾LINE「由妳照顧」 事後林男也透過LINE傳訊息給許女︰「布布就照我們原本說好的,由妳帶去照顧吧!妳是唯一全心全意愛著布布、瞭解布布,最能夠把布布照顧好的人,有妳的陪伴,牠會一直健康快樂,布布就麻煩妳了!」可見兩人對狗的照顧已達成協議,因此判許女無罪。 法官判許女無罪 合議庭在判決書強調,司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透過民事訴訟確認,林男如對小狗的所有權歸屬仍然不服,應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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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老鴇卸責,法官打臉判刑。老鴇事前要求簽切結書撇清關係能脫罪嗎?」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職業老鴇代女,介紹小姐與客人性交被逮竟不認罪,還推稱「有簽切結書,不做色情」,但遭法官打臉;法官認為,代女日前已犯同性質妨害風化案件,遭高院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屬於累犯,今依妨害風化罪再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判決指,代女在北市經營「筱可按摩舒壓館」,去年9月9日晚間6時許,遭警方持搜索票進入,當場逮獲已完事的曾姓按摩妹與恩客馮男,因2人皆認罪,均被依違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但代女被查出是承租人,事後被依妨害風化移送法辦。 代女庭訊時喊冤稱,曾與曾女簽訂不得性交條款,小姐該次按摩費均由個人所得,自己未分拿一分一毛,撇清罪責;同樣出庭的代女律師則說,被告與曾女曾簽切結書載明,「若有從事違法色情行為,概與代XX小姐無關」,同樣做無罪抗辯。但曾女抖出雙方拆帳方式,該次色情按摩總金額為2500元,代女抽傭1000元,被法官採信。 法官認為,代女今年初才因媒介女子為男客口交至射精,被依妨害風化遭高等法院判刑4月確定,但又不知悔改,又一再否認犯罪,試圖卸責,顯然不具任何悔意,認定被告犯後態度惡劣,再判有期徒刑4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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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一兵罵同袍「廢物」,還狂呼對方巴掌遭判刑。惡劣士兵被判處何刑?」 法律解析:http://tainan.forever-wind.com.tw/ 基隆市25歲毛姓男子碩士畢業後,分派到基隆市某海軍艦隊擔任資訊一兵,去年8月間參加精神戰力周課程,竟然朝著坐在前方的戴姓同袍辱罵「廢物,都是頭皮屑,好髒好噁心等語」,下課後戴不滿找他理論,毛竟朝他猛呼巴掌,對方氣得提告,法院並依公然污辱、傷害等罪判毛拘役70天。 判決書指出,毛男當時在海軍131艦隊服役,當天早上9時營區中正堂舉辦精神戰力週課程,毛當著眾人面,對坐在前方的戴姓同袍辱罵「我前面怎麼坐一個廢物,你看他旁邊都是頭皮屑,好髒好噁心喔」等語。 戴不甘受辱,下課後找毛到外面理論,2人一言不合起了口角,毛竟然用右手朝戴呼巴掌,造成對方左臉頰紅腫受傷;戴男直到退伍後才向警方報案,並持驗傷報告等對毛提告。 毛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忘記了,當時發生肢體衝突,可能有碰到他等語,但檢方查出,事發後營區曾做出懲處士官評議委員會,毛自稱和戴積怨已久,有打對方1個耳光等語,加上附近3名同袍指證歷歷,認定事證明確予以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定毛男犯後態度惡劣,至今未和被害成達成和解,依公然侮辱、傷害等罪判他拘役70天,得易科罰金7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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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停被警刁難,送報生判免罰。警察開罰也應符合比例原則!」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蔡依珍/桃園報導〕林姓派報生去年紅線臨停被開單,不服打行政訴訟,桃園地院法官發現林男停不到1分鐘,認為八德員警不以口頭勸導,反倒執意開單,過程超過5分鐘,陷害送報生臨停變久停,痛斥員警「刁難、吹毛求疵」,撤銷罰單判免罰。 林男去年11月7日凌晨5點多到桃園八德送報,把機車臨時停在一棟社區大樓前,才將報紙送給社區警衛,沒想到正好被巡邏員警撞見,認定違反紅線臨停,開出300元罰單。 林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強調曾試圖尋找周邊停車位或其他停車處,無奈車身加掛報袋達3個車身寬,擔心強行停車恐損及其他車輛,遍尋不著下才會臨停,快跑送報後就立即返回停車處,全程不到1分鐘。警方認為紅線24小時禁停,員警當場「目睹」違規,舉發並無不當。 桃園地院法官透過員警密錄器發現林男機車後座左右都吊掛著裝滿報紙的報袋,達3個機車寬,即使停滿機車的路邊停車格空出其中一格也停不下,且當時天還未明,路燈都還亮著,人車稀少,林男短暫停留不到1分鐘,且離道路白線仍有一段距離,根本沒有妨礙到其他人、車通行的危險。 法官認為送報生原本不到1分鐘就能離開,但為了等警察開單、簽名,等超過5分鐘,「臨停變久停」,警察不以口頭勸導或開立勸導單等對民眾權益侵害較輕的方式進行,卻執意開單處罰「除了刁難想不到其他適當字眼形容警察的行徑!」斥責是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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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洗腎卻失血死亡,護理師判刑定讞。醫療糾紛中,法院如何判定業務過失?」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一名82歲的老婦人4年前到高雄榮總洗腎,因值班護理師不知醫師曾囑咐,須將老婦雙手做保護性拘束的重要事項,以致導管脫落失血死亡。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今(10)日將上訴駁回,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確定。 判決書指出,罹有嚴重冠心病的失智老人房婦於2013年8月19日中午,在長子陪同下到高雄榮總住院洗腎,卻因輸血的導管拴塞脫落,造成大量失血,雖經急救仍於同日深夜不治死亡。死者家屬認為,當時值班的黃姓護理師有疏失,因此提出告訴。檢方偵辦後,認為黃姓護理師未注意婦人有失智及雙肩躁動狀況,沒給予保護性約束,而房婦導管脫落也沒即刻發現,最後導致出血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黃姓護理師。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黃姓護理師辯稱,當天除被害人外,另有2床病人須照料,無法隨時一直注意被害人的導管有無脫落。審酌黃姓護理師未妥善照料被害人,以致未能在第一時間即時發現導管鬆脫,導致被害人嚴重失血死亡,且犯後未能坦承己非,並考量醫療行為本身即有高度風險,若動輒課以重刑,勢將迫使醫療從業人員為圖避險,而採取消極性或過度不必要的預防性醫療行為,此等結果自非國民之福,又衡酌黃姓護理師沒有前科,每月收入約3萬多元,且尚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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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操作雷射儀治療,診所行政經理違反醫師法。我國醫師法如何規範?」 法律解析:http://tainan.forever-wind.com.tw/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嘉仕美整形外科診所行政經理郭男,沒有醫師資格,客人上門除斑,竟私自操作「阿斯克比恩釹雅各紋星雷射儀」,為女病患執行雷射治療,違反醫師法,台中地院判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 判決書指出,郭某是台中市西屯區嘉仕美整形外科診所行政經理,不具醫師資格,但診所內除斑業務,大都是透過「阿斯克比恩釹雅各紋星雷射儀」來執行除斑,表面上看操作簡單,103年間郭某在沒有醫師在場,竟操作該雷射儀器,為某女病患進行雷射除斑,有民眾向衛生局檢舉而查獲。 據悉,「阿斯克比恩釹雅各紋星雷射儀」就是雷射除斑儀器之一,可適應病灶,包括雀斑、老人斑、黑痣、顴骨母斑、太田母斑、刺青、紋眉、紋眼線等等。法官審酌被告一時失慮、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應無再犯之虞,給於緩刑2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3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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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不一定能好散?控前男友偷拍恩愛片『有看鏡頭』竟變誣告被訴?」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2段性愛影像,分手後男女各自解讀!女告男偷拍,男告女誣告;檢察官勘驗影像認為,性愛片是男方持手機拍攝,女方數度直視鏡頭、面露陶醉且全無抗拒,故採信男方說法,依誣告罪將35歲邱姓女子起訴。 妨害秘密罪逾追訴期 桃園地檢署調查,邱女與姜男於100年交往,103年分手後,邱女拿出2段性愛影片報警,指姜男5年前2度趁她酒醉神智不清時,偷拍2人的性交過程,狀告姜男妨害秘密罪,因提告已逾6個月追訴期,檢方直接以不起訴處分。 女疑不甘分手報復 但姜男不甘差點吃上官司,反控邱女誣告。他指,性愛影片是雙方交往恩愛時互相同意拍攝,拍完後還複製,各自保留一份留念,邱女是不甘心分手,意圖讓他受刑事處分而誣告他。 檢察官勘驗兩段性愛影像,發現都是姜男持手機拍攝,邱女神智清醒、數度直視鏡頭且神情陶醉、全無抗拒,顯然是知情且同意拍攝的,因此採信姜男的證詞,昨偵結並將邱女依誣告罪嫌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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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期間來臨,血汗櫃姐現身抗議颱風天被迫出勤。颱風來臨,勞工應該上班嗎?」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蔡永彬、唐鎮宇/台北報導)每次颱風侵襲期間,許多服務業仍照常營業,使勞工必須冒著風雨危險上班。勞團今晚到百貨公司前開記者會,批許多血汗百貨公司,颱風天仍要櫃姐上班,甚至一度衝入百貨公司內喊口號,籲政府和業者正視勞工颱風天出勤安全問題。 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與專櫃暨銷售人員工會今天晚間到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館開記者會。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陳曉雯說,颱風天無法出勤,本來就是僱主經營應負擔的風險;從勞工角度來看,颱風天上班對生命安全也有威脅。雖然現在政府公布的行政命令,只要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勞工就可不出勤,但僱主也可不給薪水,導致台灣百貨業僱主多半會叫勞工冒著風雨來上班,因此他們主張,必須把颱風假等訂入法律,強制要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且薪資應照發。 勞團成員高喊「風大雨大,我要放假!」「櫃姐性命,沒人在意!」「高額罰單,逼我上班!」隨後衝進SOGO一樓走動、喊口號,吸引許多專櫃人員注意,有人拿出手機拍照。SOGO人員說「這是營業場所」請抗議者出去,並表示會考量中央氣象局發布的颱風訊息。 在新光三越上班的P小姐說,就算公務人員停止上班,萬一業者認為業績不夠,他們還是得留下「衝業績」;她曾遇過捷運因颱風停駛,下班後光從百貨公司門口走到可以暫時躲避風雨的騎樓就花了一小時。P說颱風天計程車很難叫,百貨公司不管,遲到約罰五百元,可能累加到五千元,是她們四、五天的薪水。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回應,過去也有立委提過類似修法,但因天災不可歸咎於勞、資雙方,勞動部蒐集過各國做法發現,沒有國家把天災、颱風停班列為有薪假。但若社會各界有意見,都可討論。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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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違規穿越馬路害死騎士,判賠家屬500萬。貪圖方便任意穿越馬路,不僅害人更害己!」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基隆市陳姓婦人前年9月間,和家人在北寧路海產店吃完飯後,為了要到對面找老公,沒有走斑馬線反而直接闖越大馬路,李姓騎士載著女友行經時煞車不及,雙雙重摔倒地,李送醫不治、女友重傷;陳婦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另民事部分,需賠償李男父母共565萬多元。 檢警調查,當天晚間7時許,陳婦(52歲)用餐完後打算走到對面找老公,而距離餐廳30公尺外設有人行穿越道,但陳卻直接闖越,害李男及女友摔車,造成李頭部外傷、頸椎骨折,送醫急救不治,李女友則肝臟撕裂、左肺挫傷。 警方事後將陳婦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偵辦,陳否認犯行,辯稱自己走下柏油路1、2步,想確認有沒有來車就被撞,還說「我看我先生車子停在對面,看右邊車子多,還沒看左邊,機車就撞過來。」 李男的父母向法官表示,因陳婦過失害兒子慘死,面臨白髮人送黑髮人悲劇,李母還因未受到嚴重打擊爆瘦,並依喪葬費醫療、扶養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各向陳婦求償342萬元、323萬元賠償。 而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陳女橫向穿越道路,未走行人穿越道是肇事原因,法院不採信陳女說詞,刑事部分依過失致死罪判她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元。 另民事判決今天出爐,法官判處陳婦應分別賠償李男父親、母親各342萬元、323萬元,一共565萬多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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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潛在的危機!被野狗嚇到,寵物犬跳車釀車禍,飼主遭過失傷害起訴?」 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家住鳳山的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深夜騎機車外出,將愛犬放在機車踏板,不料,路旁野狗狂吠嚇得吳的狗跳下機車,造成張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撞上狗,人車倒地手腳受傷提告,高雄地檢署今將吳姓飼主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起訴內容指出,40歲的吳姓男子飼養一隻狗,去年9月29日深夜10點多騎機車外出,本應將愛犬以繩索或狗鍊拴住,並戴上口罩,控制其動向,但吳男卻僅將狗放在機車踏板坐墊,吳男騎車行經三誠街一處巷口時,吳男的狗遭路旁野狗驚嚇跳車狂奔,適有張姓女騎士騎車經過,閃避不及與吳男養的狗撞上,人車倒地,手腳多處挫傷。 張女向鳳山警分局報案提告,高雄地檢署認吳男身為飼主應善盡管理所養的狗之責任,造成張女車禍受傷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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